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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罪認罰中值班律師參與問題研究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1-04-06 11:36

      本文摘要: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繁簡分流、提高審案效率等方面發揮著卓越的優勢。設立的要義在于被追訴人自愿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以此希望能減輕刑罰。但審判程序的部分省略會導致被追訴人的權益受損,因此值班律師制度的出現有效保護了被追訴人的權利,使其及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繁簡分流、提高審案效率等方面發揮著卓越的優勢。設立的要義在于被追訴人自愿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以此希望能減輕刑罰。但審判程序的部分省略會導致被追訴人的權益受損,因此值班律師制度的出現有效保護了被追訴人的權利,使其及時獲得律師的幫助,從而確保程序正當性。但在立法層面和試點實踐中值班律師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本文通過分析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必要性,梳理突出問題,包括值班律師定位不清、訴訟權能缺失、配套保障機制不健全等,從而提出完善我國值班律師參與的相對應建議,使得值班律師的作用能夠得到更好的發揮。

        關鍵詞:值班律師;認罪認罰從寬;有效參與

      河北法學

        一、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

        當被追訴人在沒有律師援助的情況下直面其指控者,勢必無法保證審判公正的實現。[1]被追訴人在刑訴程序中與人民檢察院、法院等相對抗時,往往處于弱勢的一方。基于平衡控辯雙方的力量,使得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應有的保護,值班律師的存在顯得格外重要。大多數被追訴人并沒有專門去學習過法律知識,缺少法律思維和訴訟經驗,不清楚自身都擁有哪些權利,更不知道該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同時又處在被羈押的情形下,受限制的環境使得他們長時間與外界消息脫離,如何高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成為困擾他們的一大難題。

        律師職稱論文投稿刊物:《河北法學》(月刊)創刊于1983年,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河北省法學會主辦,河北省律師協會協辦。已經形成了兩個鮮明的特色:一是求新務實,二是扶植中青年。所謂求新,是指刻意追求法學基礎理論的創新;所謂務實,是指提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鼓勵作者大膽探索法學研究中的“熱點”問題,為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提供智力服務和理論支持。

        值班律師參與了解案情,站在有利于被追訴人的角度為其出謀劃策,告知他們合法的訴權,化解難題。當然被追訴人也可以詳細咨詢值班律師關于案件的法律信息,極大程度上緩解了被追訴人的內心焦慮。隨著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廣,通過值班律師對罪名以及法律規定進行講解,告訴被追訴人其選擇認罪認罰的后果,以及提出是否適合認罪認罰的建議供被追訴人做參考。在公權力的威懾下,值班律師則會對認罪自愿性形成監督,同時對量刑提出建議確保其正當性。值班律師扭轉了被追訴人身處不利的局面,大大緩解了庭審簡化帶來的不公平現象,很大程度上維持控辯雙方的平衡,對維護司法公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案多人少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而值班律師的參與保障了訴訟程序的高效運行。一直以來,公平與效率誰更優先備受爭議,但有時候兩者并不沖突。僅僅追求公正而放棄效率已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也違背了程序公正的原意。[2]

        一方面,被追訴人在尋求值班律師幫助時不需要審批申請,大大簡化了不必要的流程。通過與值班律師仔細地溝通,清楚認識到自己的處境、違法行為程度、訴訟流程、合法權利,以便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程序選擇,省去了辦案機關工作人員為被追訴人解釋流程的時間,大力推進了訴訟進程的發展。其次,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其過硬的實力和素養也為被追訴人增加了助力,值班律師有專門的辦公室,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受理,方便了雙方的溝通交流,節約了一部分時間。另一方面,促使了被追訴人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增加,幫助被追訴人轉交法律援助申請、代寫法律文書等行為也降低了公安機關、法院的工作量,減少投入精力。最后,值班律師提出量刑建議減少了誤判的發生,大大縮短了辦案期限,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實現了庭審程序的簡化,在維護公平的情況下提高了訴訟效率。

        (三)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認罪認罰”是建立在被追訴人“自愿”的基礎之上。自愿性是指被追訴人是在不受威脅壓迫的情況下自己愿意選擇認罪認罰。為了獲得較輕刑罰則犧牲了被追訴人的部分訴權,因此值班律師的參與是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好運行的關鍵。[3]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追訴人往往從來沒有接受過法律教育,法律思維欠缺,對自己所犯罪行是否符合指控罪名并不清楚,更不知道應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時候就突顯出值班律師的優勢了。值班律師的參與可以有效防止被追訴人不是自愿認罪認罰現象的出現,通過會見、閱卷等方式來了解并跟進案情,審查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存在證據有錯誤,是否符合定罪標準,杜絕錯判誤判的發生。

        其次,值班律師向被追訴人說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優缺點以及要面臨的量刑結果,這樣使得被追訴人有了基礎認知后衡量自身利益以便做出正確的程序選擇。最后,值班律師的參與也極大地緩解了被追訴人緊張不安的情緒,為其提供程序選擇的建議,使他們少走彎路。正是有了值班律師的存在,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二、我國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現狀及問題

        (一)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現狀

        1.國家立法層面值班律師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兩高兩部于2014年頒發了《速裁試點辦法》,首次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我國值班律師制度;在看守所和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但沒有指明值班律師的具體職責。2016年11月,兩高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中詳細規定了值班律師制度適用的條件及方式;值班律師職責包括法律咨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2017年《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的出臺,對值班律師的履職保障、工作模式和管理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2018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值班律師制度正式上升為法律,值班律師制度是辯護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貫徹與落實,值班律師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輔相成。

        2.地方試點層面

        值班律師制度的試點工作最早于2006年在河南省焦作市修武縣開展,其比較重視對值班律師的選拔任命,將專業性較強、經驗較豐富的律師編制在值班律師名冊內,打造優質的律師團隊。隨著深化司法改革,緊接著在杭州試點中,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形式因案件所處的階段不同而不同。

        首先,在偵查階段,需要幫助時援助機構應及時派遣,在看守所指定時間內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律師有異議則告知公安機關法律意見。審查起訴階段,在值班律師經費方面,市級執行中值班律師參與一個案件可獲1000元左右報酬,但是辯護律師所獲得的補貼要高于值班律師,使得值班律師的付出與所獲得的報酬不成正比,很可能會造成值班律師對工作抱有消極的態度。在重慶試點中,值班律師的選任一種是在原有的法律援助機構上,根據自己意愿主動報名參與;另一種是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排班。

        [4]值班律師隊伍大多由經驗不足,剛從業的律師組成,因為經驗豐富的律師認為他們手頭案件繁多,值班律師報酬不高不足以吸引他們。閱卷權和會見權的缺失使得值班律師的參與失去了應有的價值,案件詳情不了解也就無從下手。我們可以看到各個試點在推行值班律師制度時都存在一些問題。

        (二)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存在的問題

        1.值班律師定位不明解決案多人少、加快庭審進度、提高訴訟效率等前提保證是在不違背公平正義的情況下,否則將得不償失,從而造成司法系統的混亂。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無法有效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被追訴人認罪認罰是否自愿和正當存在疑問。[5]

        如何定位值班律師關系著法律目的、制度價值的實現和法律援助效果的發揮。法律上只規定了值班律師需要履行的任務要求,但沒有明確指出值班律師是否具有辯護人地位,這使得值班律師往往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關于值班律師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認為值班律師僅僅就是法律幫助者,值班律師的職責就是為被追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不受侵害。值班律師只是被隨機分配給被追訴人,沒有完整的辯護人訴訟權利。[6]二是認為值班律師并沒有與被追訴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可以視為準辯護人,并賦予閱卷等權利。[7]三是認定值班律師就是辯護人,值班律師的職責與傳統的辯護律師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值班律師的辯護方式和工作重點有所不同,不等于沒有辯護人地位。第一種觀點主要是從設立值班律師制度的目的和解讀法律文件規范層面等方面去論證,后兩種觀點主張值班律師辯護的重要性,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好運行的保障。明晰值班律師的定位也是對值班律師價值的一種肯定。

        2.值班律師訴訟權能缺失

        要想最大限度地發揮值班律師的優勢,就要保障其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往往會發現值班律師訴訟權能存在不足,導致被追訴人處于不利的地位。值班律師往往臨時被安排,并不能主動約見被追訴人,屬于被動的一方。同時司法機關存在消極對待安排會見的工作,不配合甚至阻止、限制會見次數和時間等問題,進而造成會見難的局面。缺少了面對面的交流咨詢,值班律師便很難把握案情,也無法知道被追訴人的真實想法,無法深入掌握犯罪要件和證據情況,加大了援助的難度。

        在協商中,有些檢察官就量刑與被追訴人達成一致后才通知值班律師到場見證。值班律師在沒有充分閱卷和核實證據的情況下倉促提出建議,值班律師在被追訴人簽署具結書時也只是走個過場簽字確認,這種形式化的法律幫助極大影響了值班律師在被追訴人心里的信任程度。被追訴人最終選擇認罪認罰是在辯護律師認真分析案情后認為認罪認罰能夠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決定,值班律師提供幫助必須建立在通過行使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等辯護權而獲得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的,否則其建議不具有針對性。如果在場權、閱卷權等權利缺失的話,則無法進行平等的協商,值班律師就會如同虛設,對被追訴人來說毫無幫助。

        三、完善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建議

        (一)明確值班律師的定位

        值班律師定位含糊不清會影響值班律師職責的履行。當然,如果一個制度連最基本的定位都不明晰的話,那么它將無法持久運行,其預期想達到的目標也就無法實現。從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值班律師的職責要求可以看出應當將其定位為辯護人,只是與委托辯護律師、法律援助辯護律師的辯護方式和內容不同。從法律規范的解讀來看可以認為值班律師為被追訴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屬于辯護的范疇。

        法規需放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去解釋,與其他法條相比較聯系才能更好地把握其意旨。我們會發現刑訴法在“辯護與代理”中有規定值班律師制度的職責內容,意味著值班律師和辯護律師一樣,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也是辯護行為。隨著司法體制的不斷變革和刑事辯護制度的不斷完善,律師的辯護貫穿于訴訟全過程,現代辯護理念為值班律師定位為辯護律師提供了理論依據。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9]值班律師設立之初的目的就是為了簡化程序的同時最大限度維護公正。如果認為值班律師是非辯護人的話就無法實現其預期的目的。被追訴人在高壓的環境下急需值班律師的幫助,值班律師作為辯護人時可以更充分地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訴權,增強程序的正當性。

        (二)賦予值班律師履行職責必要的權能要想值班律師發揮最大的價值,那么保障其必要的訴權則是關鍵,也是尊重人權、保證公正的體現。第一點要做的就是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當被追訴人陷入困境需要幫助時,值班律師即可派上用場,這種幫助其本質上也屬于辯護行為。閱卷權便是值班律師履行辯護職能的根本。閱卷就是對案件整體的一個掌握,尋找對被追訴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核實存疑證據后告知被追訴人要面臨的法律后果和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而且值班律師只有掌握與控訴機關同樣的信息,雙方才能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進行量刑協商。

        如果值班律師失去了閱卷權,也就無法發揮其參與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價值。所以可以適當地賦予值班律師充分的辯護權利,使他們在被追訴人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及時提供法律幫助。筆者認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電子閱卷,讓值班律師在最短的時間內可以快速瀏覽案件,從而提高訴訟效率。其次,應當賦予值班律師訊問時和認罪協商時的在場權。簡化部分程序,弱化了對被追訴人的保護。值班律師在場權可以監督偵查機關的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時及時制止并提議。值班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應全程到場參與控辯雙方的協商,再次確認被追訴人是否自愿并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

        四、結語

        設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順應了司法改革的趨勢。但其訴訟程序的簡化使得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追訴人想要獲得更多的救濟,值班律師制度的產生有效解決了這一困境。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但值得肯定的是,值班律師的參與使得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推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好運行。本文強調了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重要性,通過分析參與現狀來探討值班律師存在的問題,希望能找到行之有效的辦法去解決和完善,才能更好地發揮值班律師制度的價值。

        參考文獻:

        [1] [美]彼得· 德恩里科.法的門前[M].鄧子濱,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261.

        [2] 陳衛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J].中國法學,2016(2):48-64.

        [3] 李思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有效辯護——以值班律師制度為研究視角[J].南海法學,2018(3):1-10.

        [4] 李永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有效法律幫助問題研究[J].西部法學評論,2019(2):30-43.

        [5] 陳瑞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爭議問題[J].中國法學,2017(1):35-52.

        作者簡介:鄭美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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