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京津冀環境問題論文研究我國環境監測制度還存在其他問題,如監測范圍過于狹窄,監測機構過于單一,民間力量不強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擴展監測機構的監測范圍,發展環保NGO等?傊,環境監測工作是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基石,我們必須從制度上進
本篇京津冀環境問題論文研究我國環境監測制度還存在其他問題,如監測范圍過于狹窄,監測機構過于單一,民間力量不強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擴展監測機構的監測范圍,發展環保NGO等?傊,環境監測工作是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基石,我們必須從制度上進行完善,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聯系我國實際情況,從立法、執法、機構建立等方面進行努力,完善我國的環境監測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雜志是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環保科技期刊,雙月刊。《環境影響評價》主管單位為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主辦單位為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由我國環境與生態領域的資深院士擔任顧問,因而期刊具有較高的指導性和權威性。為促進環境與生態保護技術、經驗的應用和交流,我們歡迎踴躍投稿。
摘要:環境監測在環境治理與保護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為了獲得準確、完整、有效的數據,必須完善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制度作為環境監測工作的指導,其完善與否對環境治理同樣關鍵。當前我國環境監測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但卻存在較大的缺陷,需要進行不斷改進與完善。
關鍵字:環境監測制度 問題 對策
一、概述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還處在我國發展前期,對環境保護不夠重視,當前我國環境面臨著嚴峻的問題。京津冀地區的霧霾天氣就是一個極端的例子。因此要想構建和諧社會,人與環境的關系必須和諧。值得慶幸的是,當前我國自上而下都充分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開始對那些已被破壞的環境進行治理。而對環境的治理工作必然涉及到環境監測。作為一項集系統性與復雜性于一體的活動,環境監測在環境治理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2008年4月8日,國務院環保部一位工作人員稱:“如果沒有監測和監察這兩支隊伍,環保部門就像缺少了兩只胳膊,根本沒法工作”。這句話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環境監測在環境管理活動中的關鍵性、基礎性的地位。而環境監測制度是指為了保障環境監測的正確、順利進行而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設置,對其職責、運行等進行規定的一項制度?梢哉f如果環境監測制度科學合理,那么在其指導下的環境監測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獲得的數據將更具代表性、準確性、完整性,更能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出當前的環境狀況,為相關環保部門下一步的環境管理與治理工作提供準確的依據。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環境監測制度是決定后期的環境管理工作能否順利展開的關鍵,是環境治理的敲門磚。但是由于我國環境監測制度發展時間短,經驗不足等原因,我國目前的環境監測制度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需要我們參照其他發達國家經驗,并依據我國現實國情,進行不斷完善。
二、我國環境監測制度存在的問題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環境監測工作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目前已經初步具備組織機構網絡化和監測分析技術體系化的雛形。但是由于發展時間短,經驗較為缺乏等原因,我國的環境監測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監測區域劃分不科學
當前我國環境監測區域主要是依據行政區域進行劃分的,原因在于我國的環境監測機構是政府部門,政府部門的下屬單位只能對其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環境進行監測,而無權超出行政區劃對其他行政部門主觀區域進行監測。但是眾所周知,環境是一個完整、有機的整體,而且環境中的物質處于不斷流動過程中,以長江為例,長江上游一旦被污染,其必然會影響到下游的水質。但是由于受到行政區劃的影響,很多政府下級部門只能對其行政區劃內的環境進行監測,其得到的數據必然是片面、不完整的,依據這些有限的數據制定的環境治理策略必然也無法發揮有效的作用,對環境的治理必然收效甚微。
(二)環境監測法律制度不健全
某一項制度的建立必然依據某一項法律制度,但是盡管當前我國頒布了眾多法律法規對環境治理與保護進行了專項規定,但是并沒有一部專門的的法律法規是就環境監測進行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空白直接導致環境監測地位的不明確。盡管2009年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但該管理辦法規定并不明確,無法對環境監測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同時由于《管理辦法》法律位階過低,其規定又存在漏洞,無法對環境監測工作中存在的扯皮現象進行有效治理。各地方部門的監測工作隨意性較大。由于對環境監測制度的法律規定不明確,無法對各地方部門的監測工作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造成監測質量低下。
(三)環境監測制度過于行政化
當前我國的環境監測機構主要是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每一級政府都有自己的環境監測站,盡管環境監測站在名義上屬于事業單位,但其經費主要由各級人民政府進行劃撥,監測任務也是由政府進行管理,因此環境監測站的法人地位極為薄弱,環境監測行為實際是一項政府行為。而這種制度的行政化導致各種弊端不斷出現。由于受行政機關領導,監測機構的檢測活動完全受政府領導,其主動性不強,監測活動無法連續進行,監測數據極易出現斷層;同時由于各級政府都具有自己的環境監測站,上下級政府的監測站之間必然會出現重復監測,造成資源的浪費。而且除卻環境監測站之外,各級政府下屬部門,如農業部門、交通部門、水利部門等也會對其所屬職責范圍內的環境進行監測,一旦他們監測數據與監測站所得數據不一致,就會人為制造矛盾。
三、改進我國環境監測制度的對策
我國當前環境監測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要改善我國當前較為嚴重的環境問題,必須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監測制度。
(一)完善法律規定,提高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
為了提高環境監測制度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須提高法律位階,因此國務院有必要制定一項專門的行政法規,從國家層面就環境監測問題進行規定;其次要完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過于原則化,其必須以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為依據,因此有必要對《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進行完善,加強其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建立起環境監測制度的法律網,為環境監測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二)統一環境檢測機構管理
為了改變環境監測各自為政的局面,有必要將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權進行統一,鑒于我國環保部的權威性,應當由環保部進行統一管理,從而節約監測成本,減少因監測數據不一致導致的矛盾。此外環保部可以根據需要在各地區設立區域性環境監測機構,擺脫各級地方政府的控制,實現監測獨立。
(三)建立環境監測機構評價機制
當前我國環境監測機構重疊,很多機構無法滿足環境監測的需求,為了解決這種問題,有必要提高環境監測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并建立環境監測評價機制,定期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評審,對不符合資質認可條件的機構,取消其資質認可。此外將環境監測機構引入市場競爭中,加強其緊迫感,促使其不斷更新觀念,提高技術,增強競爭力,為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展開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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