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金融科技是數字經濟背景下金融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金融科技本質上是金融業的突破性創新,能夠推進金融中介機構重構、金融商業應用模式創新以及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首先,文章分析了金融科技發展存在的數據安全、網絡安全、技術及監管等具體風險。其次,基于金融科
[摘要]金融科技是數字經濟背景下金融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金融科技本質上是金融業的突破性創新,能夠推進金融中介機構重構、金融商業應用模式創新以及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首先,文章分析了金融科技發展存在的數據安全、網絡安全、技術及監管等具體風險。其次,基于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監管原則應向適應性、包容性、實驗性及協同性等方面轉型。再次,在原則轉型的情況下,明確監管科技的適用范圍,并逐步推進數據標準的統一、數據共享范圍的擴大、防范“反監管科技”趨向及技術陷阱。最后,為了推進監管科技的發展及應用,我國應豐富監管政策及手段體系,建立實驗性和包容性監管制度,完善監管科技的技術規范及協同機制。
[關鍵詞]金融科技;監管科技;監管原則;金融創新;數據標準
金融行業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創新與危機,可以說,金融發展史是融合了金融創新史和危機史為一體的歷史。技術變革推動的金融創新不僅深刻改變了金融市場的固有結構,也對監管制度的變革提出了新的要求。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讓人們重新審視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影響,使得金融科技監管開始步入新時期。我國作為數字經濟大國,金融科技近年來獲得了極大的發展,各類創新的金融業態與模式深刻影響金融發展態勢,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
金融科技的創新意義及帶來的風險問題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在推動金融科技創新過程中要守住不發生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底線。2018年8月,中國證監會印發了《金融科技總體建設方案》,當年11月,成立了由16名專家組成的監管科技建設委員會,在未來5年內圍繞9個重點方向及32個應用場景來構建金融監管科技,如今,第一階段建設已經基本完成。
2019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發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9-2021年)》明確提出了監管科技建立的原則、方法及規則體系。與這些構想、規劃相比,現有的以行政手段為主導的監管體系明顯落后于金融科技發展的速度,在機制、技術及效能也存在較大的問題,導致監管空白和監管滯后現象較為突出[1]?傮w而言,正是因為監管科技發展的滯后,不僅影響了金融科技的規范發展,也削弱了監管科技的安全性,對金融科技的升級轉型帶來了負面影響。職是之故,如何完善現有的金融科技監管機制,提升金融監管的數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已經成為業界和理論界共同關心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從金融科技的本質為嵌入點,在分析金融科技風險基礎上,提出金融監管的轉型框架及具體路徑。
一、金融科技的本質及其風險
(一)金融科技的本質:金融發展的突破創新
隨著數字技術的更新迭代,其與金融業的融合度在不斷加深,金融科技是數字技術在金融行業應用的體現,即為金融服務提供一攬子的數字化、信息化及智能化解決方案。換言之,金融科技是如何有效地將數字技術應用到金融服務之中,目的是通過數字技術來改進金融服務體系,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智能化金融產品。金融科技的發展對于重構金融市場模式,降低交易成本及提升金融業務的整體效率具有現實意義,本質上就是金融的突破性創新。維里澤(Veryzer)認為,突破創新是技術革命,是技術應用模式及體系的重大革新,技術的發展能夠推動消費模式的升級以及社會整體福利的有效提升[2]。
埃里斯(Iris)認為,突破性創新包括技術變化、替代潛力及系統影響,技術變化是指技術創新推動了產品價值、功效等方面的革命性變化,替代潛力是創新后的產品具有突破行業限制的潛力,系統影響是因為技術及產品創新影響到整個行業及鄰近行業的發展[3]。在金融實踐中,雖然創新的路徑多樣,但影響是類似的,如新型金融機構的產生、金融商業模式的變革、金融消費模式的重構,等等。歷史的經驗表明,任何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影響并非直線的,而是一個漸進的變化過程。
當然,技術創新在短期內會引發單點突破,對行業發展產生顛覆性的影響。數字技術具有極強的單點突破效應,短期內在金融領域的嵌入對金融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這些技術的外在體現——金融算法深刻地改變了金融行業的發展方向,對于金融行業而言,無疑是一種突破性創新。整體而論,金融科技帶來的突破創新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
1.金融科技推動金融中介結構體系的重構
金融業是一種媒介服務行業,金融科技的發展一方面因為信息對稱度的提升,推動了金融業的去中介化,另一方面也因為新的服務業態和模式的產生,又推動了新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在傳統金融市場,中介機構及中間人的作用較為突出。從去中介化的角度,傳統的銀行作為中介的地位在減弱,而資本市場作為中介的地位在上升。例如,企業在數字市場融資,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明顯下降,信用評估機構、從事專業服務的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地位明顯提升。
從中介機構重構的角度看,金融科技推動了中介機構的升級,某類金融中介機構作用減弱后,一批新的金融中介機構由此產生,金融中介機構是在往復循環發展之中。對于消費者而言,其并不在意是否去中介化,其更多的是關注金融科技發展能否帶來金融效率的提升及服務成本的下降。從這個角度看,去中介化也是金融重構的過程。金融行業本身就是一種媒介體系,金融市場的發展無法真正離開這種媒介,金融科技的發展只是改變了金融中介的 結構體系,換言之,只是推動金融中介類型比重的變化。
例如,按照銀保監會的數據,在2012年之前,商業銀行在企業融資體系中的地位是主導的,融資占比高達60%~80%;2012年之后,這一比重在不斷下降,至2020年已經降至30%~40%[4]。那么商業銀行在融資中作用的下降,企業發展同樣需要融資,此時,資本市場開始取代商業銀行的媒介職能。由此而言,金融中介結構的重構并不是真正的去中介化,而是在技術的推動下減少信息不對稱度,提升消費者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
2.金融科技推動商業應用模式的創新
數字技術在金融行業的廣泛應用,提升了金融服務智能化和數字化水平,也產生了很多新的金融服務模式,如算法交易、智能投顧、數字貨幣、數字支付等。如智能投顧已經成為重要的金融科技應用模式,利用金融算法來搜集市場上海量的投資及風險數據,按照不同投資者的實際需求構建不同的投顧計算模型,為投資者提供資產配置、投資管理及建議等服務。
本質而言,智能投顧服務是投資建議的算法服務,是基于投資者個性化需求對投資組合進行再平衡和優化的咨詢服務。這種新型服務方式的產生,對于監管者而言,就應關注其在運作中是否會產生新的技術或操作風險,是否符合金融風險監管的基本要求及原則。再如數字貨幣,在區塊鏈技術的推動下,私人數字貨幣大量出現,對各國主權貨幣造成了一定的沖擊。
如今各國中央銀行開始推出主權數字貨幣,構筑主權數字貨幣的技術與研發體系。數字支付同樣也是新型的金融服務模式,通過數字身份及生物識別技術大大拓寬了支付的范圍。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數據顯示,2008年我國數字支付業務為183.27億筆,交易總額達到了663萬億元;到2018年,數字支付業務達到了2203.1億筆,交易總額更是高達3768.7萬億元,10年時間支付筆數和交易總額分別增長了11倍和5倍[5]。數字支付中的非法收集消費者信息、非法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違反法定交易限額、交易信息丟失或失竊等違法現象日漸增多,對金融監管帶來了極大的挑戰。2020年全年,央行對多家第三方支付平臺共開出了68張罰單,其中,一次性處罰的最高金額達到了1.16億元,刷新了央行處罰的歷史紀錄。
3.金融科技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
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過程中,針對傳統金融服務中出現的“空白”“死角”等問題,提出了新的解決方案。換言之,就是在傳統金融企業不愿意涉足或是收益較低的領域,金融科技利用自身的技術與信息優勢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金融科技可利用大數據及技術創新優勢,能夠為每個消費者進行精準畫像,確定不同消費者的偏好和習慣,再通過算法系統對消費者進行個性化信用評估,將信用信息與消費者的習慣、偏好一一對應,進而能夠精準地為消費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務。這種基于算法和大數據的技術服務模式比傳統的信用評估更為詳細和精準,在充分了解消費者個性化需求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基礎上,提升了金融服務的定制化效率。
如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服務就是金融科技發展的重要商業應用模式,以農業銀行與淘寶合作建立的惠農e商平臺為例,通過有效的數字點對點服務,該平臺現有注冊用戶達130多萬戶,從消費者注冊到信貸資金到賬不到1小時,2014—2020年,為注冊農戶提供信貸資金4100億元。易觀國際的數據顯示,基于云計算和大數據建立起來的農村普惠金融體系,每筆信貸資金的融資成本僅有2.3~2.5元,僅占傳統銀行信貸融資成本的1/100[6]。可見,金融科技的發展在改變信息不對稱度的同時,也拓寬了傳統金融服務的時空邊界,降低了消費者進入金融市場的門檻,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普惠效應。
(二)金融科技發展的主要風險
金融行業具有與生俱來的創新基因,同時也對外部環境較為敏感,外部性和敏感性為金融風險的產生埋下了伏筆。從這個意義而言,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是相生相隨的,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在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的同時,也加劇了金融風險的擴散范圍。金融科技帶來的風險因具有較強的穿透力、連帶性和破壞力,對一國或一區域的金融行業能夠帶來持續的動蕩,美國的次貸危機、歐盟的歐債危機就是例證。金融科技是金融行業發展的突破創新,為金融業發展帶來巨大機遇的同時,并未從根本上改變了金融風險發生的邏輯。
1.數據安全風險
金融科技是算法科技,也是數據科技,數據是算法運行的基礎,也是金融機構所依賴的核心資源。對于金融機構而言,保障數據安全是其發展的首要任務。但是,在開放的數字環境下,數據從搜集到存儲再到加工處理、使用等各個環節均存在被破壞或泄漏的可能性。造成數據安全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第一,數據存儲介質的損壞,如存儲軟件被破壞、硬盤被損壞等。第二,人為操作的失誤,如誤刪文件。另外,消費者自身對金融服務系統的管理不當也是一種人為失誤,如用戶秘密的強度較弱,或是將自己的賬號轉借他人使用,均會帶來數據安全風險。
第三,黑客攻擊。如黑客入侵、金融機構網頁或平臺被黑等。黑客攻擊后,可能或竊取相關文件,或是直接破壞數據,造成敏感信息外泄等。例如,2019年11月,開曼國家銀行因黑客攻擊發生了嚴重的數據安全事件,多達2TB的客戶數據遭到泄露,此次黑客攻擊竊取的客戶數據資料包括3800多家企業、信托機構及個人賬戶信息,相關客戶來自于英國、希臘、美國、日本等48個國家和地區。
第四,計算機病毒。病毒作為一種非正常的計算機程序,不僅會破壞計算機的硬件設施,還會影響數據的可用性及完整性,對金融數據的破壞力是巨大的。例如,網絡安全公司哨兵一號(SentinelOne)于2021年9月13日發布新一輪ZLoader金融木馬攻擊預警,病毒攻擊的目標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的金融機構,是通過攔截用戶對銀行門戶Web的請求來竊取數據。
9月15日,加拿大布蘭頓銀行的個人網銀系統就遭到了該病毒的攻擊。俄羅斯安全公司卡巴斯基在2015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每年全球多達100多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遭到病毒攻擊,所造成的損失超過了10億美元。在2017年著名的勒索病毒WannaCry席卷全球時,受到病毒威脅的金融機構大多數都向受到黑客支付了3000~6000美元不等。由此可見,數據安全問題是金融科技風險的元問題,不僅會使得數據資源被濫用,還會引發嚴重的數據信息泄露及遠程欺詐風險。
2.網絡安全風險
隨著金融服務的數字化和智能化范圍不斷拓寬,所面臨的網絡安全風險也比較突出。網絡安全風險通常是由兩個因素所引發的,一是金融數字系統自身的技術缺陷,二是人類非法行為的主動攻擊。從實踐看,網絡攻擊是誘發金融網絡安全風險的主要因素,如惡意軟件、惡意程序、數據欺騙等等。一旦金融企業的業務系統基礎數據遭到了網絡供給,就會導致金融算法或數據被篡改,特別是算法系統被攻擊后,引發的金融風險陡增,也會給金融機構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如2016年3月,孟加拉國中央銀行在美國紐約聯邦銀行開設的賬戶遭到了黑客的持續攻擊,致使賬戶數據被篡改,在短短半小時內,該賬戶里8100萬美元不翼而飛;2020年6月,美國東海岸遭到了持續的分布式網絡攻擊,導致整個東海岸電信、移動通信運營商集體癱瘓,波及到美國銀行、大通銀行、谷歌公司等數百家企業;2016雅虎公司遭遇網絡攻擊,導致5億多的用戶資料被竊取。
金融服務的智能化和數字化解決方案,從反面擴大了金融系統被網絡攻擊的范圍及切入方式[7]。隨著金融科技應用范圍的拓寬,對編程接口、云計算交互技術等依賴度不斷加深,甚至成為很多金融業務的核心技術框架,從而使得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更容易遭到網絡的攻擊。在這樣的情況下,網絡安全風險已經成為監管部門必須重視的議題,亟待提升監管能力來加強應對。
3.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指的是金融科技所以來的底層技術本身具有一定的應用風險。數字技術在金融行業的廣泛運用,在提升交易效率及降低成本的同時也會對金融穩定帶來巨大風險。例如,云計算技術存在的主要風險包括參數配置錯誤、應用軟件漏洞、基礎設施故障等。如果出現了這方面的技術風險,就可能會使得金融數據自動丟失及信息泄露,嚴重時甚至會導致金融服務中斷。在數字環境下,如果數據大量泄露,那么消費者隱私權就受到了較大的侵害,也會增加網絡攻擊的風險。還如,智能投顧作為金融算法體系,是算法基于海量數據分析,按照投資者的偏好來推薦投資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算法中加入了服務商的某些主觀偏見,就會引起算法歧視,這本質上也是一種技術風險。還例如,在大數據環境下,算法交易系統同樣存在極高的技術風險,如針對算法交易發生的網絡犯罪,不僅會使得消費者投資蒙受損失,還加大了消費者投資信息泄露的風險。另外,算法交易系統設計參數及模式的趨同化,同樣也會帶來順周期效應。
4.監管風險數據、網絡及技術等方面的風險是金融科技發展所產生的新問題,而這些問題之所以會成為問題,就是傳統的監管手段、措施在適用時難以產生預期的效果。監管部門在對金融科技監管前,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金融科技的發展究竟能夠帶來多大的機遇,并會引發那些具體的風險。事實上,金融科技的發展帶來的機遇是主要的,誘發的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而且還能夠減少部分風險的發生。第二,監管科技及其規則體系的建立,對金融科技風險的監管能夠起到多大的作用,或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促進金融創新。第三,監管部門應定期評估自身的監管手段及能力,看其能否符合金融科技發展的步伐,現有的監管原則是否能實現監管部門設定的目標。對于監管機構而言,對金融科技監管既不能采取消極不干預態度,也不能對金融科技的創新過程采取統一的嚴格監管措施。監管部門必須要妥善看待監管方式與監管目標實現的關系,盡量采取前瞻性的監管對策,否則就可能會引發監管套利行為。
二、基于金融科技風險的監管原則轉向
原則是制度模式、機制體系的基礎,監管原則是監管政策體系、制度體系及監管實踐中應貫徹的根本理念。金融監管原則具有動態性,當金融行業發展趨勢改變后,監管原則也應該發生相應的變化。面對金融科技的創新及風險,現有的監管原則應做出適當的調整。
三、基于金融科技風險的監管模式構建
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監管是以銀行業為中心打造起來的“命令—控制型”模式。這一模式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這種模式體現了靜態、單向度的監管趨向,行政手段居于中心地位,容易出現監管的空白地帶;二是這種模式是以人工監管為主,技術的作用處于次要位置。[11]在金融科技的推動下,數字技術日漸主導金融行業,金融服務及市場的數字化、智能化趨勢突出,客觀上也要求監管部門必須建立以技術為中心的監管方案。
四、金融科技風險背景下監管轉型的具體路徑
技術創新在拓寬人們生活空間的同時,也開拓出新的治理領域,進而導致新的社會關系處于法律規制的空白狀態。正如有學者所言,人類歷史上的每種技術進步,或是新技術結構塑造,均會推動人類生活方式的改變[17]。技術進步不是簡單的重構法律權利義務關系,而且也會改變權力配置及運行的方式,技術在本質上是以權利和權力運行為基礎的規范體系。監管科技的轉型路徑,應立足于技術本身,按照制度變遷的需要,通過加強風險防范來推動技術、產業及規則之間的互動,逐步打造智能化、數字化的監管框架,提升金融監管的實效性和針對性。
五、結語
金融科技作為數字經濟背景下突破性的金融創新,不僅能夠重構金融中介體系,還能夠推進金融商業應用模式的創新及金融服務效率的提升。金融科技發展同樣存在較大的風險,主要有數據安全風險、網絡安全風險、技術風險和監管風險。鑒于金融科技發展中存在的風險,應推進監管的原則及模式轉型。
就監管原則轉向而言,要樹立適應性原則、倡導包容性和實驗性原則、加強協同性原則;就監管模式的轉型而言,應加強監管科技的應用,明確監管科技的適用范圍,并推進數據標準統一、擴大數據共享范圍、警惕反監管科技、防范技術陷阱等。在監管科技構建及應用過程中,本文的研究結論如下:豐富監管政策及手段體系;構建實驗性和智能性監管制度;完善監管科技適用的技術規范及協同機制。本文的研究是對金融科技風險下監管轉型的探索,金融科技及監管科技是數字化背景下金融業發展的新問題,期待更多的業界及學界人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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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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