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進步深刻地改變了當代經濟社會生活和世界面貌,網絡的出現也改變了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采取了相應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進步深刻地改變了當代經濟社會生活和世界面貌,網絡的出現也改變了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
《網絡科技時代》雜志創刊于2001年1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中央電化教育館等單位主辦的電腦普及月刊,全國公開發行。它面向初、中級電腦愛好者和網絡沖浪者。經過兩年多的發展和不斷壯大,《網絡科技時代》已經擁有10余萬的讀者,已成為眾多青少年讀者學電腦、學網絡的首選刊物。
【摘 要】21世紀是我們已經真正的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進入了信息經濟,互聯網絡的廣泛應用及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也為我們法學開拓了新的領域,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就對當前網絡技術的發展對知識產權產生的影響以及應對的措施進行簡略的探討。
【關鍵詞】網絡 知識產權 影響 對策
據統計,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必不可少的工具和紐帶。國外網絡用戶的發展速度,也同樣是驚人的。同時中國的網絡服務商也由1995年的四五家迅速發展到現在的一百多家,而準備注冊的則達三四百家之多。網絡的高速發展在給中國經濟帶來新的增長契機,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時,也給中國的法律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從20世紀末國外就對“網絡法律保護”開始了研究,并出現了一批法學專著,隨后各個國家都開始對網絡方面立法的制定和完善。而我國在這方面很明顯是比較落后的。
一、網絡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一)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沖擊
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一種私權,本質上是特定主體依法專有的無形財產權,其客體是人類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所創造的精神產品。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從事發明創造,并公開發明創造的成果,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知識傳播與科技進步。
傳統的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WWw.133229.CoM知識產權即: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環境是相對比較封閉和嚴格的,但是由于網絡也有自己的特性——開放性和無國界性,“開放”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同時,網絡環境的開放性、交互性、虛擬性、高效性等特征使得其中的法律事實與現實環境相比更加讓人難以琢磨。特別表現在計算機軟件、網絡版權、域名、商標權等方面的侵權處理和司法救濟上。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隨著互聯網的出現的新興糾紛,如多媒體、數據庫、數字音樂等信息資源的版權糾紛。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杰在“2007國際版權論壇”會上公開表示:“在近期由國家版權局等8部委等參與的網絡文化環境整治專項行動中,我們共查處網絡侵權案件608件,關閉非法網站280余家,沒收服務器110臺,有效遏止了網絡侵權盜版活動蔓延的速度。”
(二)對管轄的挑戰
網絡空間是一個物理空間以電子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又不同于物理空間,它是虛擬性和客觀性并存的電子空間,它本身是不可感知的,但是網絡空間又是客觀存在的,是由服務器、計算機終端和纜線、程序等支持著的信息傳輸、交匯、衍生的空間。它在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全球一體化的自由狀態。正是由于網絡的這個特點才決定了網絡空間中無法直接找到物理空間中的住所、有形財產,甚至連確定登陸者的身份和登陸發生的確切地點都不可能,網絡活動本身幾乎體現不出任何與活動者有穩定聯系的傳統因素,因此要依據傳統規則來確定網絡管轄權非常困難。雖然各國對網絡方面都進行了立法,但是目前也沒有一個法律可以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網絡的侵權糾紛。
從國際上來看,一國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法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除非該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和與它簽訂的雙邊協定另有規定外,任何國家都不自動保護他國的知識產權。隨著網絡的飛速發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這就使得國與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由于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和水平各不相同,這就會使得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執法主體難以明確。因此,時代的發展越來越需要各國統一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標準。
(三)對證據的取得增加了難度
證據在訴訟糾紛中的重要性是眾所周知的。在我國,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更顯得的尤為突出。網絡資源相對于傳統的文字資源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征。一是數字化、網絡化,這是網絡信息資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種類繁多,每天的ie瀏覽量堪稱天文數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網絡信息節省了印刷、運輸等環節,數據可以及時上傳。四是資源龐大,開放性強,信息資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聯網的計算機都可以上傳和下載信息。五是組織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和機構。這些特征無疑對知識產權的取證造成一頂的難度。
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證據,本身就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比如說一般情況下,無形的權利客體需以有形的載體體現出來,使法官能夠了解該權利的內容和適用范圍。像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案件中當事人須提交專利授權文本、商標注冊證、原創作品文本等。如果此侵權行為又有了網絡的介入,那對證據的取得和保留有了更高的難度。同時在證據的使用上,應注意對一些新類型的特殊證據的認定問題,比如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四)對具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的漏洞
首先,在著作權方面,網絡可以將任何作品通過數字轉換成二進制數碼進行存儲和傳播,一件作品可以在幾秒中的時間內就傳遍全球,我們可能對著作權的主體、侵權的主體和保護的起算時間等都無法認定,這樣對著作權的保護就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其次,網絡對商標的影響更是尤其的明顯。傳統的商標是一個商業性的標志,而且是平面的、固定的標志,而商標法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但是網絡技術使得傳統的商標發生了許多變異,如多維的形象、變動的形象等等。如果按照過去的方式去保護的話,恐怕權利者的利益要受到很大的損壞。最后,在專利方面,網絡的出現更是使其面臨了更多的問題。隨著電子申請的啟動,是否還要保留傳統的書面申請,以及當書面申請與電子申請發生沖突時應當如何處理,則是要充分考慮和做出正確處理的問題。
二、網絡環境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我國的知識產權本身起步就比較晚,我們只有了二十余年的時間就走過了發達國家幾百年的進程,我們雖然取得了令人驚訝的成績,但是我們也要承認我們這方面的根基不夠牢固,在不斷的完善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面臨了新的挑戰,尤其是我們要進軍國際市場,與世界接軌,就更要建立一個良好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機制,這樣我們就不得不結合網絡的出現和發展。也正是由于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網絡道德與社會道德的矛盾沖突,使得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大量發生。所以,對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須的。
(一)改變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
首先,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認為,免費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包括供個人學習、欣賞、評論等,但在網絡環境下,如果仍然僅限于此范圍就顯得過于狹窄,而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所以我們是否應該給予免費利用與更大的空間。其次,網絡的高效性也決定了我們現實生活中效率的提高,因此我們可以適當縮短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主要是版權的保護期限,使得精神產品的創新得到鼓勵和促進,而且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還是很強的。最后,民事責任要有限的承擔。網絡環境下信息只有經過傳播才能造成侵害,這是大家達成共識的,但是留言版上內容的傳播后果是不能預知、不能控制的,它取決于他人的點擊、撰寫和瀏覽。主辦者或產權人不應當對他人的留言負責。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就是在我們傳統的保護原則上擴大了范圍,這并不是說保護的力度減弱,而且這樣更容易在網絡的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可操作性更強。
(二)對網絡服務者的管理和規范
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律責任的標準和范圍直接影響了網絡的安全,而且關系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說大了就關系到我們國家的利益,說小了就關系到我們無數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在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同時,必須考慮對其責任加以必要的限制。只要網絡服務者把好關,那么就會大大的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網絡的安全受到保護,公民的權利才會得到最大的保障。
(三)建立自律機制
雖然網絡的發展非常的速度,各國也都出現了相應的立法,但是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并不是很可觀,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加強網絡自律是解決網絡侵犯知識產權問題的辦法之一。我們知道法律是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我們最后的武器,所以在人類社會中,僅靠最后一道防線是不夠的,沒有了自律,社會就會出現秩序的混亂。1998年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國互聯網產業第一個自律性的行業協定——中華企業電子商務聯盟;2000年4月成立了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電子商務委員會。這都對我們在網絡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四)加強執法的力度
在網絡環境下,我們已經在不斷的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解釋,基本上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如果執法,使達到最初立法的目的。執法難已經是眾所周知,在一般的侵權案件都是顯而易見的,更何況是面對網絡環境下的新型侵權案件。所以在網絡環境下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不但需要司法部門之間的合作,而且要求行政機關在其中也要適當的協調,做到“一體化”的保護。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制裁。
(五)加強國際保護的合作關系
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制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傳統情況下我們都是依賴各國的立法與司法機構,但是因為互聯網的介入就出現了更多技術層面的問題,這些只有通過專門的技術組織才能處理。目前因特網的最高國際組織是設在美國弗吉尼亞州的雷斯頓市,在知識無國界、科技發展無國界的今天,對知識產權的國際間協作保護的要求更多更高,所以各國必須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形成全球一體的“網絡法律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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